電力工程資質人員掛靠有哪些特點
發(fā)布時間:2019-08-03????瀏覽:
雖然近年來國家大力打擊資質掛靠的問題,但掛靠問題不是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的事情,電力工程資質的掛靠問題在建筑行業(yè)仍然很普遍,接下來資質管家小編為大家解析電力工程資質掛靠的幾大特點,尤其是對于建筑發(fā)包方來說一定要注意防范。
第一:掛靠人沒有從事電力工程的主體資格,或者雖然他有資格從事電力工程,但他沒有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資質等級。
例如,實際上,大量具有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承包商或企業(y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只有專業(yè)的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只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想要參與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yè)才能進行的項目招標是不可能的。
第二:被掛靠公司具有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資質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接項目的能力,即使具有施工能力,但是可能會由于一些暗箱操作師德企業(yè)很難中標,因此建筑公司需要與有實力有關系的掛靠人來進行合作。
第三:被掛靠公司在投標過程中要求的投標保證金,以及在中標后支付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的資金,都是由掛靠人負責籌措并且是以掛靠企業(yè)的名義來進行繳納。
第四:掛靠人必須向被掛靠的施工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并且必須承擔掛靠企業(yè)派遣在施工現(xiàn)場的幾名管理人員的工資。
一旦被掛靠的建筑公司和掛靠人達成所謂的合作協(xié)議,被掛靠企業(yè)將簽訂總承包建筑合同,并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相關手續(xù),但被掛靠企業(yè)基本上不管理實際的建筑施工活動,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不承擔項目期間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并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第五: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這表明,在與被掛靠方的關系方面,掛靠方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從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執(zhí)行者和權利的最終特權享有者,它對項目工程進行獨立核算,并單獨組織項目的建設,它是盈利和虧損的終極承擔者。
第六:掛靠公司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掛靠方都是個人、合伙企業(yè)、資質較差的建筑企業(yè)。除公司外,大多數公司沒有一定的資金和設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也沒有穩(wěn)定的施工隊伍,即使是建筑公司也沒有足夠的資信來獨立承擔他們承擔的項目的民事責任。
第七:掛靠方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的身份出現(xiàn)
眾所周知,建筑工程施工資質掛靠已成為行業(yè)中的一項隱患。出于各種原因,這種公司業(yè)務實踐的出現(xiàn)是一個現(xiàn)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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